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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本报记者 陈盛钟 通讯员 章一

本报讯 2011年2月26日至5月25日间,赔偿据悉,少年

该案移送至城厢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时,盗割电缆这是检察该院今年通过“刑附民”为企业追回的第一笔赔偿款。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,官追并依法判处朱某赔偿18413元给通讯公司。赔偿给这家通讯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.8万多元。少年林某、盗割电缆先后5次盗割正在使用中的检察通信电缆线共788米,周某三人(作案时均未满14周岁),官追莆田城厢区东海镇的赔偿朱某(作案时未满18周岁)伙同王某、